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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遭他人恶意透支 持卡人状告银行胜诉

丽水龙泉的项先生,因生意往来经常出差,为了方便,早在2005年9月,他就在丽水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项先生的这张信用卡只要卡主拿卡签名就可以透支消费。但万万没想到,这张信用卡给他自己带来方便的同时,却也方便了小偷。

2009年11月20日,项先生到台湾旅游,没想到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钱包被偷了,钱包里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也都随之被偷走。

焦头烂额的项先生急忙联系了丽水的家人,让他们帮忙挂失信用卡,但是银行说需要本人才能挂失。于是,项先生打电话给银行进行了挂失。所幸的是,银行告诉项先生还没有刷卡记录。项先生总算松了一口气。

不料,晚上他又接到银行一个电话,被告知他的信用卡已在台湾一商户分三次透支消费19万多新台币。

我没签名,怎么透支消费?项先生一下子傻了眼。没过多久,银行就开始催款了。和银行多次交涉无果,万般无奈之下,项先生只好把银行告上法庭讨说法。

银行:有项先生的签名

卡主:银行应审查签名

这张信用卡透支消费时是有项先生的签名的,与我们银行无关。银行称,这笔19万多新台币消费透支发生在台湾,银行无法做到审查签名,项先生这种签名即可透支的信用卡,本身就是为了方便客户,如果签名需要多道审查程序,那么就不能起到方便客户的作用了。

项先生我的信用卡透支消费是需要我本人亲笔签名的,没我的签名,怎么能被透支消费呢?如果是小偷冒用了签名也能透支消费,那这张信用卡还有什么安全保障?银行没有尽到审查签名的职责,这个责任应该由银行自己承担。

法院:银行应担责

银行:上诉被驳回

丽水市莲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信用卡刷卡消费交易中,直接与持卡人发生信用卡法律关系的是发卡银行,而非商户。

持卡人刷卡消费,就意味着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从其银行账户中支付或者从其授信额度内透支相应的金额给商户。

发卡银行接受持卡人的授权进行相应支付时,应当首先审查授权支付是否为持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商户应当将交易凭证提交发卡银行审查,发卡银行审查无误后再向商户付款。也就是银行应该审查项先生这笔消费是不是本人签名。

此外,发卡银行与可提供刷卡消费终端设备的特约商户是另一个合同关系。

相关机构向特约商户提供刷卡消费终端设备,意味着刷卡消费是各发卡银行金融服务延伸,持卡人在商户的刷卡消费,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发生关系。

因此,商户是否被相关机构授权审查签名等,以及商户是否做到严格审核刷卡消费人身份所带来的风险,不能由真正的持卡人承担。

所以,法院判决,这笔非项先生本人亲笔签名而产生的19万多新台币透支行为无效,银行应自己担责。

银行不服,上诉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丽水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同上。

关键词: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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