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辟蹊径觅得“生财之道”?男子误触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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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卡来钱快?线上线下关于收购银行卡的小广告屡见不鲜,千万别心动,因为被卖的银行卡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买卖银行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周某出于诈骗犯罪销赃的目的,以每套银行卡200元的价格向中学生购买银行卡共计16套,从中获利1600元。

根据我国《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等方式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买卖银行卡的行为不但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之“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还可能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6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考虑其自首情节及其作案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判处周某罚金2万元。

小编总结:切勿将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售予他人,一旦被用作犯罪活动,将为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