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信用卡积分计算规则

1、持农行信用卡完成的消费交易可累计积分,但根据规定不予计算积分的项目除外。除特殊业务另行规定外,不予计算积分的项目包括:

(1)预借现金、银行费用(包括年费、利息及罚息、预借现金手续费、逾期手续费及其他各类依《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取的费用)等。

(2)低扣率、零扣率以及特殊类型的商户消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类、批发类、各种机动车、航空器及其零配件销售、租赁与维修、燃油销售、自动售油机、公共事业、政府服务、纳税、代扣代缴、慈善及社会公益、医疗机构、博彩类、学校、儿童保育、农业服务、承包服务、园艺、电器零件与设备、供暖、清洁、金融产品及服务、直销、保险、证券等类的商户消费。

(3)通过金手指·指付通产品完成的交易;通过网银证书(3D验证支付除外)、K码、K令验证方式完成的消费交易。

(4)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其它项目。

2、积分不可转让至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

3、同一账户的主卡及附属卡积分,在主卡账户中合并计算,即账户级积分余额。

4、同一持卡人名下不同账户的账户级积分余额加总,即其客户级积分余额,在申请部分兑换项目时可自动合并使用。金穗海航联名卡等航空类联名卡积分全部自动兑换成航空里程,不参与客户级积分合并。

5、农行信用卡积分分为基本积分和奖励积分。

6、基本积分累计规则。

人民币消费按1:1的比例累积积分,不足1积分的部分按四舍五入取整。

自2013年6月1日起,在以下指定类型商户(以商户类别码为准)完成的消费,单笔最多累计300积分,同一账户每月最多累计3000积分。

(1)商户类别码及名称参考中国银联相关规范并随之调整,我行有权随时更改积分累计规则及对应商户类别。

(2)具体商户类型以商户刷卡POS机设定的商户类别码为准,若出现商户类别码与商户实际类别不符,请咨询商户及收单机构(即该POS机布放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因此影响积分累计的,我行不承担责任。

7、奖励积分累计规则:奖励积分是为鼓励持卡人使用指定产品或参与我行营销活动等,在基本积分的基础上额外累积的积分,具体形式包括基本积分翻倍、额外积分赠送等。

(1)金穗公务卡持卡人可享受1.5倍积分奖励,即人民币消费按1:1.5的比例累积积分,美元消费按1:9的比例累积积分,不足1积分的部分按四舍五入取整。

(2)金穗台湾旅游卡持卡人可享受境外人民币消费双倍积分奖励,即境外人民币消费按1:2的比例累积积分,不足1积分的部分按四舍五入取整。

(3)自2013年6月1日起,主卡持卡人生日当天尊享消费(包括附属卡消费)2倍积分奖励。

(4)我行将不定期开展其他各类奖励积分活动,具体以活动公布的规则为准。

(5)若持卡人消费同时满足两项及以上奖励活动条件,按最高奖励倍数累计积分。

(6)在指定类型商户的单笔及单月积分累计上限,不因奖励积分活动而改变。

8、因退货、签购单争议等任何原因退还款项,或由我行认定为套现、欺诈等非真实的交易(包括由于商户未按照中国银联规定安装刷卡POS机,导致不应给予积分的交易累计了积分),我行将扣除原先通过此笔交易取得的积分。在扣除时若积分余额不足,则将在原交易所属账户中产生负数积分。出现负数积分后,持卡人需通过本账户消费累积基本积分或奖励积分予以冲减。积分余额为负数的账户不允许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