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身份证办106张信用卡套现88万元被判刑

一名女子骗身份证办106张信用卡套现88万元,又伪造房屋准迁证等手续抵押借款35.5万。为了躲避债主,她主动投案自首。但最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刑13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据了解,2008年3月,刘某谎称要为一个亲属开办的企业里的员工办理保险,弄到20余张身份证后,在银行以这些人的名义,先后办了72张信用卡。随后,刘某又向一些熟人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借用身份证,分别在银行申领了信用卡32张,借用信用卡2张。

至2011年5月,刘某用这些信用卡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花园商城等地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套现金额高达88万余元。

2010年9月,刘某又找人私刻了某房屋开发公司经营二部的公章以及甘井子区某村委会财务专用章,伪造了一份房屋准迁证以及动迁增加面积费用专用收款收据。

2011年6月,刘某用假手续作抵押向孙某借款28万元,随后,她又用同样的手段向杨某借款7.5万元。

一开始,刘某打算有了钱就把这些钱还上,可后来却越陷越深。

刘某先后以非法手段弄到了上百万元,由于债主不断追债,她为了躲避债主,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刘某说,她当时根本还不上借的钱了,债主又追得紧,一琢磨不如到监狱待着吧。

2011年9月6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她用信用卡套现的犯罪事实。随后,她伪造动迁准迁证及增加动迁面积费用专用收据,向人抵押借款一案也案发。警方在调查核实时,最终认定了两起用假手续抵押借款的诈骗事实。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刘某应依法数罪并罚。同时,法院认定其为自首,从轻处罚。

今年10月下旬,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刑13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诈骗罪判刑8年5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