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用卡业务诈骗朋友钱财判处拘役四个月

利用信用卡业务诈骗朋友钱财,主动投案退款从轻处罚。近日,九江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郭某因赌博输钱而想出以透支信用卡骗取他人钱款的主意,2012年3月2日,被告人郭某找到朋友魏某,要求魏某先帮其归还信用卡内所透支的2万元钱,将信用卡卡号和密码均交给和告知了朋友,并告知魏某,还款到账后便可以从其经营的宾馆内POS机上将钱刷出来,给付魏某600元好处费,同月6日上午,魏某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电汇2万元进入郭某信用卡账户,被告人郭某接到信用卡管理系统的手机短信通知后,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热线报失原卡并要求重制新卡,且中断与魏某的联系。

3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郭某在收到新卡后,通过ATM机刷卡取现和消费等方式,将信用卡内款额消费19300元。因受害人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郭某于5月28日将2万元归还给魏某后,于6月4日向德安县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自己缺钱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熟知信用卡性能、业务为条件,套取他人钱财后躲避他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且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