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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1.9亿ETC用户的新规!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

影响1.9亿ETC用户的新规来了!11月18日,央行、银保监会公布《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9〕185号)。该意见称,支持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广应用,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

《意见》要求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ETC记账卡用户提供便捷的扣款账户绑定及扣款服务,方便用户快速开通使用ETC服务。为其划定了五条“红线”。具体为:

1、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

2、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

3、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4、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

5、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

此外,根据《意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停止发行ETC储值卡、逐步减少ETC储值卡使用相关要求。不得新增发行或为其他机构代理发行ETC储值卡,不得为新增发行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对于已办理ETC储值卡的用户,应制定过渡期安排,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充值渠道、方式、额度等。相关过渡期安排应明确过渡期时间等,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

同时,保障ETC联名卡用卡安全。《意见》明确,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

文件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与各地方政府密切沟通,在做好ETC推广相关工作的同时,以移动支付便民工程为依托,推进尚未支持移动支付的人工收费车道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

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对采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对应不同支付服务品牌的多个支付渠道统一实施系统对接和技术整合,为高速公路收费提供一点接入和一站式资金结算服务,降低收费公路支付结算服务相关成本。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根据收费公路实际经营需求积极研发新的服务产品,支持高速公路提升收费服务效率,提高用户满意度。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指出,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签下,将自通行缴费交易日起超过30日内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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