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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7个,判决公告共计12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11月16日(第一百零三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694号

潘建军(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江滨村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孟杰与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69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7805号

骆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68号):

本院受理原告裘立丰与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80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91000元,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6804号

刘桂英(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新桐村富新路1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美仙诉被告章伟桥、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章伟桥、刘桂英共同归还借款130 000元,支付利息(其中50 000元支付自2017年03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50 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另80 000元支付自2017年03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80 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7428号

徐向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光明村外汪村):

本院受理原告宋集诉被告徐向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原被告的婚生子徐佳睿由原告抚养;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子徐佳睿抚养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8008号

朱浩(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校场弄13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区支行诉被告朱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4527.55元,偿付透支利息、违约金(滞纳金)4310.94元,及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以14527.55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0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0571-5883514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8)浙0111民初8137号

葛东辉(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大葛村勤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区支行诉被告葛东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6610.07元,偿付透支利息、违约金(滞纳金)3985.71元,及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以6610.07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0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7968号

杭州港奥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8幢3单元301-1室):

本院受理原告陈斌诉被告倪胜龙、杭州港奥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5 927.96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交通审判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高春芳

联系电话:0571-5883519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015号

卢南平(杭州市江干区建电新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驰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卢南平支付原告杭州驰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3 948元,并按33 94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其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驰雨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8元,由被告卢南平负担649元,由原告杭州驰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陆利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2018)浙0111民初4891号

周伟军(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三村江家):

本院受理原告施建忠诉被告周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伟军归还原告施建忠借款16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施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周伟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刘慕晗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5958号

倪军良(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景山村前湖山):

本院受理原告陈元良诉被告倪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9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元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元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许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2018)浙0111民初5960号

裘春晖(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真佳溪村红溪):

本院受理原告陈元良诉被告裘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元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元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111民初5392号

任利君、何叶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29幢):

本院受理原告项速君与被告任利君、何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利君、何叶君归还原告项速君借款210000元;二、被告任利君、何叶君支付原告项速君利息15435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5‰计算);三、被告任利君、何叶君支付原告项速君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被告任利君、何叶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3元,由被告任利君、何叶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马骏

联系电话:0571-5883515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8)浙0111民初5395号

陈雍鹏(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牌楼下):

本院受理原告项速君与被告陈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雍鹏归还原告项速君借款110000元;二、被告陈雍鹏支付原告项速君利息10395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5‰计算);三、被告陈雍鹏支付原告项速君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被告陈雍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7元,由被告陈雍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5516号

沈舒婷(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与被告沈舒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舒婷归还原告陈海借款60000元;二、被告沈舒婷支付原告陈海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每月800元计算)。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沈舒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沈舒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5902号

吕培军(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

傅利群(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颜国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颜国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颜国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颜国炬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骆苏群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8)浙0111民初977号

楼燕(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菜市街6号):

本院受理原告钟建强诉被告楼燕、袁泽瑜、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楼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钟建强借款8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钟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96元,由原告钟建强负担3003元,由被告楼燕、赵丹负担156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任艳晓

联系电话:0571-588397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8)浙0111民初5171号

王平(杭州市上城区马市街122号2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被告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代偿借款本金41800元;二、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代偿款41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四、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在最高额120000元限额内对抵押物(车牌号为浙A331KJ,发动机号为2AZH435143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一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被告王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71-58839702

(2018)浙0111民初5347号

杜洪明(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浦中村):

本院受理原告孙龙山诉被告杜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杜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龙山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杜洪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骆苏群

(2018)浙0111民初1143号

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143号判决书。一、被告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1 52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违约金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杭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4401元,由原告杭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64.50元,被告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 33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孙泽南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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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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