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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资质(金融服务资质法律规定)

中国网1月4日讯 近日,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五方面突出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

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办法》强调,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办法》还明确了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编辑:董小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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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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