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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保理收益(买断型保理有无追索权)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会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商业计划,并监督商业计划的实施。

(二) 建立、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体系。

(三) 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税务管理、财务分析、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负责监督其合理性和有效执行;。

(四) 制定会计核算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并执行。

(五) 组织协调国资委、税务机关的相关业务。

(六)按照会计制度和核算管理相关规定账务核算和凭证保管。

(七) 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监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报表资料;配合审计工作;编制内部管理报表。

(八)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

(九) 编制实施公司预决算、财务收支和资金筹措计划,执行成本和费用控制。

(十) 公司税务筹划、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开具等相关工作。

(十一)公司票据库存管理。

(十二)编制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录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岗位的工作范围、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本制度。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资产的增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费用及损失的发生记入借方;资产的减少、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益的发生记入贷方。

第十条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应建立严格的复核制度,对于记账凭证的录制、账务的处理,在严格授权管理的基础上,可采取每周集中核查和事后监督审核的方式。经过复核而未能发现的差错由复核及记账人员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调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过财务融资部、总经理审批并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营业务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营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并明确有关经营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是记账凭证录入的依据。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输入账务系统产生的,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

第十六条 办理经济业务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或以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认可的形式签字等。发现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重开,不得在原凭证上更正。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并经过复核。记账及复核时应以原始凭证及交易事实为依据,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 账号和户名是否正确;

(二) 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三) 货币金额是否正确, 借贷是否平衡;

(四) 起息日是否正确;

(五) 摘要及业务编号有无遗漏;

(六) 附件是否齐全。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和明细账等。由核算系统产生的会计账簿必须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集整理和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利润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 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 会计科目设置及处理

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时,应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区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第二十二条 保理业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应收账款”科目下增加设置“回购保理业务本金”、“买断保理业务本金”、“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再保理业务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等科目。

(二)类型及账务处理

1.融资保理业务。

(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借记“应收账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融资款,贷记“应收账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客户”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账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客户”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客户”科目。

(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其他单位(债务人)”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融资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断保理收益,贷记“应收账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科目,按照需退还转让人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其他单位(债务人)”科目;支付需退还转让人金额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照退还转让人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未收回的保理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账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客户”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客户”科目。

(3)再保理业务。

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时,按收到的再保理融资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再保理业务本金”。

再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借记“应收账款-再保理业务本金-其他(保理商)”,贷记“应收账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或“应收账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再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代偿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再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未收回的保理款转入逾期。

2.非融资保理业务。

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垫付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垫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科目。

第二十三条 在“应收利息”科目下设置“应收保理利息”、“逾期保理利息”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开展融资保理业务应收取和逾期未收取的利息。期末,按保理合同条款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科目。

转让人逾期未支付利息的,按逾期金额,借记“应收利息-逾期保理利息”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科目,转让人日后支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逾期保理利息”科目;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账款、应收保理利息以及其他保理业务相关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应收账款四级分类,分别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有确凿证据确认无法收回的,报有权机构进行审批后核销,同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第二十五条 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置“保理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融资保理业务确认的利息收入。期末,按实现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应收账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预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期末,按照实现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

商业保理企业实现的与保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费、手续费、佣金等收入,可根据需要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 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设置“保理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商业保理企业为开展融资保理业务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应支付的利息。期末,按融资应付利息,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保理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商业保理企业发生的与保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可根据需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计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根据专项计划转付回收款,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确认的摊销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保理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根据专项计划赎回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第二十八条 设置“提取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核算应收账款中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资产负债表日,按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借记“提取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本期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大于“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小于“融资保理风险准备金”科目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二十九条 回购业务

客户以现金、商票或其他回购应收债权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对价物借记“银行存款-XX银行”、“应收票据”等,贷记 “应收账款——回购型融资保理——本金——XX公司”等,同时结转计提的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差额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 转让业务

公司将债权、商票等相关资产转让予其他单位,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XX银行”科目,按债权、商票票面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回购型融资保理——本金——XX公司”、“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XX公司”等科目,同时结转已经计提的利息收入,贷记“应收利息”,两者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利息支出”或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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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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