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拥有的不同股权比例,代表着拥有不同的权利,下面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读者作一简介:
一、1%的股权比例:称为代位诉讼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请求被拒绝,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这一权利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
二、3%的股权比例:简称临时提案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5%的股权比例:俗称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股权比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并无特殊法律意义;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意味着属于重要股东,意义较为特殊,也称上市公司收购的起点线,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要及时披露,规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股票;以后每增减5%也要披露和规定期限内不得买卖,每增减百分之一需要披露。
另外还有以下意义:一是在申报IPO时,需要对持股5%以上股东基本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是机构股东还需要穿透披露股东构成;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持股5%以上股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三是确定关联人的重要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持股5%以上的股东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需要遵守关联交易有关监管规则;四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分界线,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持股5%以上的股东属于大股东,持股不足5%的股东属于中小股东;五是受上市公司减持规则约束的依据。
四、10%的股权比例:可提出临时股东大会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权、解散公司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20%的股权比例: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从公司财务管理上来说,股份超过20%但低于50%,通常被认为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但未超过 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需要披露更多规定的详细信息。
六、30%的股权比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七、34%的股权比例:安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若拥有34%的股权,则其他股东无法实现67%的绝对控制权,是少数派股东的一个对抗线,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见备注),拥有一个“说不”的权利。
八、51%的股权比例:相对控制权控制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67%的股权比例:绝对控制权控制线。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绝对控制公司,近乎于100%的权力。
备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