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秒通1MT.CN一秒通1MT.CN

理财、金融、保险、贷款、虚拟货币
等知识简单易懂一秒就通!

恶意透支信用卡 法院首开“高消费”禁止令

昨天,南京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判决了两起信用卡诈骗案,两名被告人依法被判缓刑。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判决书中,法庭明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申领、使用信用卡,以及从事高消费活动。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南京法院首次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发布禁止令后,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高消费到底怎么界定?南京一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负责人对此也很困惑。法学专家认为,尽管执行环节有诸多问题,但《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禁止令是很大的进步。

案情

南京发首份禁止令

25岁女孩因恶意透支信用卡,缓刑期间被禁止高消费

25岁的女孩晓林(化名)老家在湖北荆门,她大学毕业后在南京工作。2008年3月,晓林来到南京的某银行上班。因为待遇不错,她就养成了平日里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时常去商场买LV、GUCCI之类的奢侈品。2009年9月,晓林因故换了份工作,在某工程公司担任文员。虽然收入变少了,可她的消费习惯却没变,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根本支撑不了她的奢华生活,晓林于是开始用信用卡透支。

从2008年4月到2009年8月,晓林一共在多家银行申请了9张信用卡。为维持高消费水平,晓林不断透支信用卡,遇银行催款时,她便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去年6月初,某银行多次催款,晓林躲避,银行不得已设法找到了她远在湖北老家的父母。通过晓林父母,银行找到了她本人。对于恶意透支的事,晓林没否认,可她说没钱还款了。最后,晓林同意跟银行工作人员去派出所处理。面对民警,晓林主动交代了她在其他银行的恶意透支情况。经查证,案发前晓林用9张信用卡透支过6.79万余元没还。

事后,晓林父母帮她退赔了欠款,她归案后认罪态度也较好,法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昨天上午,此案在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依法宣判,晓林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另外,这份判决中还多了项内容:禁止晓林在缓刑考验期内申领、使用信用卡,及从事高消费活动。

在这份判决中,这条禁止令成为亮点。本案的主审法官徐海告诉记者,在缓刑期间内禁止被告人申办信用卡、从事高消费活动,主要是从她的犯罪情节考虑。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本案就是禁止令的使用。徐海说。而据法院称,这份判决也是南京法院首次对被告人发出的禁止令。

争议

高消费到底如何界定?

主要指一般意义上普通人认定的高消费方式,由司法部门执行

昨天,在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另一名被告人胡玲(化名)也因信用卡诈骗罪,在被判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罚金2万元之外,她同样也被禁止在两年内申领、使用信用卡,以及从事高消费活动。

法官宣判后,晓林和胡玲两人当场表示不会上诉,也许对于包含禁止令的这份判决,她们本人还并没有具体搞清怎么回事,但现实问题不可避免,比如说,到底如何消费才不会违反高消费的禁令呢?

发布禁止令,主要针对被告人存在赃款没有完全退还,或者罚金尚未完全交纳的情况。玄武法院的庞晓庆庭长说,对于禁止高消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比如购买高档化妆品、高档服装、奢侈品、住高档酒店、乘飞机等各种形式的昂贵花销,主要针对的还是一般意义上普通人所认定的高消费方式。庞庭长说,一旦发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况,有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比较严重涉及犯罪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晓林案的主审法官徐海也表示,禁止令中禁止被告人申领、使用信用卡相对来说较好控制,但对于高消费的禁止,还要靠禁止令的执行机关负责。比如晓林的案子,在判决生效后,法院会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部门,禁止令的执行情况就靠当地司法部门监管。徐海说。

在法官们看来,法院只对被告人的判决中发禁止令,剩下的执行就交给了司法行政机关。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尽管该规定对宣告禁止令的条件、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等做出明确,可对于类似高消费如何界定等细节问题,法院却是把难题给了执行部门。

适用

法院会充分考虑禁止令的内容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系,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类别、性质等各方面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发禁止令。根据《规定》要求,禁止令的针对性也很强,包含了具体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的活动、进入的区域和场所,或者接触的人。

哪些场所禁止进入?

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尹长松律师认为,《规定》中第三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而对于禁止从事的相关活动,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第四条中则是明确规定了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的区域、场所。第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第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第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第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尹长松举例说,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的,涉及到的犯罪类型可能会有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法官需要根据被告犯罪动因、个人特点、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分析。比如未成年人犯罪,因为常与他们出入网吧等场所有关,所以对于未成年人被告,则可能会对其发出禁入网吧、游戏厅之类的禁令。

哪些人员禁止接触?

除了特殊区域和场所,法院还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相关人员。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关键词: 信用卡
相关推荐
本文地址: http://www.1mt.cn/20878
文章来源: admin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分享到: 更多
恶意透支信用卡 法院首开“高消费”禁止令文档下载: PDF DOC TXT

猜你喜欢

一秒通1MT.CN | 理财、金融、保险、贷款、虚拟货币 等知识简单易懂一秒就通!

联系站长网站公告